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0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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