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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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95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