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1號108年度附民字第402號108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原告 蔡婷婷
李云生 馬意涵 被告 何孟華 (原名 何俊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5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