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9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履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
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108年度毒偵字第18755號」應更正為「108年度偵字第1875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解釋予以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伯儒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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