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犯殺人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執聲甲字第二六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以法九十二矯字第0九二00四九七八六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廿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卅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卅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