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上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上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竊盜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竊盜等案件業已諭知被告自訴不受理在案(民國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八一二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維持第一審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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