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87號聲請人 涂心瑜 法定代理人 涂坤錦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阿福 不幸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明書等文件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阿福於101年2月13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陳阿福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陳志昇陳美文陳美華陳富美 、陳美惠、 陳亭蓁 等人,而上開繼承人中,除陳志昇、陳美文、陳美華、陳美惠、陳亭蓁已先後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陳富美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卷證在卷可稽,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繼字第650號卷宗經核屬實,並調取索引卡查詢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陳富美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江美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