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3號聲請人 林家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月娥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婚字第70號民事判決,曾提供現金新台幣15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
0年度存字8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惟經本院調閱上開擔保提存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並非上開擔保金之提存人,本院無從據以准許返還提還提存物,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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