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8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備位之訴部分,經判決應自94年8月4日起按年給付被上訴人乙○○新臺幣(下同)8,1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後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