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8號上訴人己○○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
戊○○○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6年4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