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50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三型工程有限公司、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票號:TH025281至TH025293)13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