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進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進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為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郭進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6、17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
15、18至26所示各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泰誠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4日│101年4月11日│101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10號│偵字第13777號│偵字第13777號│├───┬────┼─────────┼─────────┼─────────┤││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桃簡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事實審││第1892號│第2290號│第2290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21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桃簡字│101年度上易字│101年度上易字││判決││第1892號│第2362號│第2362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桃園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14041號│執字第13343號││備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26日│101年4月27日│101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777號│偵字第13777號│偵字第1377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事實審││第2290號│第2290號│第2290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101年度上易字│101年度上易字││判決││第2362號│第2362號│第2362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13343號││備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4日│101年5月5日│101年5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777號│偵字第13777號│偵字第1377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事實審││第2290號│第2290號│第2290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101年度上易字│101年度上易字││判決││第2362號│第2362號│第2362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13343號││備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7日│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777號│偵字第13777號│偵字第1377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事實審││第2290號│第2290號│第2290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101年度上易字│101年度上易字││判決││第2362號│第2362號│第2362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13343號││備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4日│101年5月14日│101年5月14日│││上午10時許│下午16時許│下午17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777號│偵字第13777號│偵字第1377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事實審││第2290號│第2290號│第2290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101年度上易字│101年度上易字││判決││第2362號│第2362號│第2362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13343號││備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4日│101年9月30日│101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206號│偵字第26206號│偵字第5503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102年度審易字││事實審││第137號│第137號│第854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8日│102年1月8日│102年6月25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102年度審易字││判決││第137號│第137號│第854號││├────┼─────────┼─────────┼─────────┤││確定日期│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102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47號│││備註├───────────────────┤桃園地檢署102年度│││編號16至1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執字第7729號│││簡字第1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8日│101年2月11日│101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1年度│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731號│偵字第4696號│偵字第4696號│├───┬────┼─────────┼─────────┼─────────┤││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上易字│102年度上易字││事實審││第648號│第1810號│第1810號││├────┼─────────┼─────────┼─────────┤││判決日期│102年7月16日│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上易字│102年度上易字││判決││第648號│第1810號│第1810號││├────┼─────────┼─────────┼─────────┤││確定日期│102年8月12日│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28號││備註│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8508號│編號20至26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5日│101年5月26日│101年5月26日││││凌晨3時許│上午6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696號│偵字第4696號│偵字第4696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102年度上易字│102年度上易字││事實審││第1810號│第1810號│第1810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102年度上易字│102年度上易字││判決││第1810號│第1810號│第1810號││├────┼─────────┼─────────┼─────────┤││確定日期│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28號││備註├─────────────────────────────┤││編號20至26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25│2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6日上午6時30分許│101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696號│偵字第4696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102年度上易字││事實審││第1810號│第1810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102年度上易字││判決││第1810號│第1810號││├────┼──────────────┼──────────────┤││確定日期│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28號││備註├─────────────────────────────┤││編號20至26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