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耕緯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耕緯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列「之傷害」補充為「之傷害(所涉傷害罪部分,另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犯罪事實欄一第14列「以台語」補充為「接續以台語」;證據部分補充「蒐證錄影光碟2片」外,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耕緯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被告在上揭密接之時、地,接續辱罵侮辱公務員,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同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適用(最高法院著有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見),本件被告接續侮辱2名公務員,屬單純一罪,僅論以一侮辱公務員罪。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對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公然侮辱,藐視法治,實屬不該,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速偵字第68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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