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4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孫夢蓮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代理人 方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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