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2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翁蔡玉治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1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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