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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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99號聲請人 陳錦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全何企業有限公司/林進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12年1月30日19,320元SG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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