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光明
       鄭興盛
       蔡金福
共同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
相 對 人 裕豐裝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金道
       趙金城
       張雪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
6年度板勞簡字第23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專用委任狀等資料以為
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
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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