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巫鄭素真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複 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秀香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
佰參拾柒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按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其但書規定甚明。按以
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
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
,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魏秀香等人將坐落南投縣○○
鎮○○段○○○○號土地上占用面積1939.83平方公尺、同段
684地號土地上占用面積96.99平方公尺、同段809地號土
地上占用面積60平方公尺,面積合計2,096.82平方公尺之占
用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經核算系爭土地面積及系爭
土地於民國105年1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80元之價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25,838元【計
算式:2,096.82㎡×680元/㎡=1,425,838元,即請求返
還土地面積乘以105年1月間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四捨五
入至整位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聲請人僅繳納
2,320元,尚餘12,837元未繳,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
予補正。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連歆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