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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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133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楊定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103年度事聲字第133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