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45號聲請人 林品秀 上列聲請人林品秀因與相對人 許歡欣 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品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拍賣抵押物事件應僅以抵押物所有權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之。
三、請提出相對人許歡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歡妮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關係人 符莉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