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偽造貨幣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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