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順利 債務人 李秋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343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白蘭 即 李莉蘭 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核該債務人戶籍設於雲林○○○○○○○○,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