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