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483號原告 吳孟娟 被告 鄭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訴請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799,193元,嗣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補正狀中擴張請求金額為891,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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