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085號聲請人 羅有成
羅有全 羅憶萍 關係人 彭鈺捷 原名: 彭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準此,繼承權之拋棄以繼承人為限。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羅有志 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死亡,其第二順位繼承人彭鈺捷(原名: 彭玉鳳 )並未拋棄繼承,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兄姊,屬第三順位繼承人,順位在後,並無繼承權,自無繼承權得聲明拋棄,故聲請人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沛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