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查扣建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102號抗告人 張藍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間返還查扣建物(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2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