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594號債權人 魏秀如 債務人 魏介群 債務人 魏欣俞 債務人 羅秀珠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魏明華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
項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務。
故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㈢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魏明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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