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3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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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3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泉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52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清泉違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之規定,處罰金銀元伍仟元即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份另補充: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1紙(偵卷第14頁)、郵局存證信函4份(偵卷第15至18頁)、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民事判決書1份(本院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7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舜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78條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