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2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世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世華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十一、十二行「基於妨害公務及妨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之犯意」,更正為「基於以一行為同時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之犯意」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3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