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2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林揚舜林福益 之繼承人

陳玉珍 兼林福益之繼承人

林妤彤 即林福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妤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福益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揚舜兼林福益之繼承人、陳玉珍兼林福益之繼承人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揚舜於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玉珍、案外人林福益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70,91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揚舜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7,6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玉珍、案外人林福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案外人林福益已於民國107年6月30日往生,其繼承人林揚舜、陳玉珍、林妤彤未拋棄繼承,則林妤彤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福益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揚舜、陳玉珍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林揚舜兼林福益之繼承人、陳玉珍兼林福益之繼承人及債務人林妤彤即林福益之繼承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繼承系統表3.戶籍謄本4.放款借據影本5.撥款通知書影本6.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11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85元

林揚舜兼林福益之繼承人、陳玉珍兼林福益之繼承人、林妤彤即林福益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24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7685元

林揚舜兼林福益之繼承人、陳玉珍兼林福益之繼承人、林妤彤即林福益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85元

林揚舜兼林福益之繼承人、陳玉珍兼林福益之繼承人、林妤彤即林福益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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