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502號
原 告 台灣馬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應補繳新台幣330元,經
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95年9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南縣○○鄉○
○村○○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