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326號
原   告 龍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387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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