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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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7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與提出被告
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及提出上開
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