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怡玲
張瀞閱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15日上午9時16分
在本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