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69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69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2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486,8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290元,原告僅繳納新
台幣5180元,尚欠新台幣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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