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禾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泰 原告與被告 郭順利王來好郭敬間 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7,
500元(計算式:1,522,000元+385,500元=1,9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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