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63號原告 陳駿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為「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應補正記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