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34號原告 顏大能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基督徒七賢路禮拜堂法定代理人 何應勤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楊志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高雄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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