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告 胡登舜
胡淑琴 胡淑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鐶珍 律師
龔暐翔 律師視同原告 胡淑梅 被告 胡登堯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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