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6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648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58,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9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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