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70號
原 告 吳建堂
被 告 許詩崇
訴訟代理人 張德淵
複代理人 劉威志
複代理人 方建捷
被 告 彭修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游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70號
原 告 吳建堂
被 告 許詩崇
訴訟代理人 張德淵
複代理人 劉威志
複代理人 方建捷
被 告 彭修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