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70號
原   告  吳建堂
被   告  許詩崇
訴訟代理人 張德淵
複代理人   劉威志
複代理人   方建捷
被   告  彭修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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