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3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哲宏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哲宏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葉哲宏於民國105年9月底某日,先加入 姜光宗 (另案經判決確定)在網際網路所參與經營之「泰金888」(網址:ht
tp://tg.8888.net)投注網站,並向姜光宗取得帳號及密碼後,基於賭博之犯意,自105年9月底起至同年10月止,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前開可供不特定人自由上網簽賭之投注網站,以帳號密碼登入參與賭博,其賭博方式係以國外職業運動、球類等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先選取欲下注之比賽,如所押注之隊伍贏球,賭客可依簽注金額獲取賭盤賠率之彩金,如未簽中,則賭資全歸網站經營者所有。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哲宏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姜光宗於警詢中所述大致相符,並有「泰金888」投注網站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為認定其犯罪事實之依據。至被告葉哲宏雖於警詢中供稱:「(該簽賭網站是否為不特定人均可進入進行簽賭?)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進入,要有姜光宗給帳號及密碼才可進入」等語,然觀證人即另案被告姜光宗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95號審理中供稱:「(網站怎麼來的?)在網路上看到的(網站不是你架設的?)不是(你在大發網,申設帳號?)是(帳號不是下注用?)我給他用(葉哲宏用你的帳號下注,你再賺一手?)是,我先儲值」等語,顯見姜光宗係向經營「泰金888」網站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前開網站之帳號、密碼,再將該帳號、密碼提供予葉哲宏使用,則該網站係屬不特定人均得進入簽賭之網站,僅係被告葉哲宏透過姜光宗取得該網站之帳號、密碼進行簽賭,而非必須透過姜光宗始可取得該網站之帳號、密碼,是「泰金888」核屬可供不特定人自由上網簽賭之投注網站無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包括有形及無形之空間均屬之。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本件被告利用於簽賭網站之帳號及密碼,登入該公眾得出入之簽賭網站,與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依上說明,該簽賭網站之性質等同以無形空間供公眾賭博財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於密接時間在相同網站多次簽賭,從寬認定為基於同一犯意、侵害相同法益之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竟以網路簽賭方式賭博財物,助長賭博歪風,敗壞社會治安,危害非微;兼衡被告已坦認犯行,未因簽賭獲利,反而因此積欠賭債,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新臺幣
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