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5號上訴人 何坤禧
何坤達 被上訴人 黃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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