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 李東昇
張瑞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楷淵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