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 曾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遠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