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49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周育誠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32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28罪,經最高法院、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合先敘明。
㈡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雖未逾
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上外部性界限(各宣告刑最長刑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3年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57年3月以下【該次合併聲請之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亦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即並未逾越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加上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各刑度,總和為有期徒刑13年7月)。然本院審酌抗告人前曾經定過應執行刑比例因素,即就所涉販賣毒品罪質案件曾定應執行刑比例約
0.136;所涉參與同一犯罪組織於7日內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案件最低比例約0.21,如以前揭比例,就同類型犯罪採最低比例計算後,加總刑度約8年6月;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及審酌被告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認原審定抗告人應執行之總刑度有期徒刑11年4月,實有過重,是原審所為裁量權之行使,尚非適法妥當。
㈢抗告人雖請求暫緩本案聲請,待其參與相同組織之其他詐欺
案件確定後,再行定應執行刑;然本案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既符合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要件,受理法院自應依法裁定;至抗告人嗣後如其他案件確定後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者,執行檢察官自會再為聲請,抗告人前揭抗告意旨,尚難認有理由。惟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本院應將原裁定撤銷,由本院斟酌其所犯分為加重詐欺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兼考量前揭各罪犯罪時間、同罪質案件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比例、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及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
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案件│案件│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5月││││(共8罪)│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3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3日│①107年3月12日、│107年9月12日至││││②107年3月19日、│107年9月13日││││③107年2月1日、│
││││④107年2月6日、│
││││⑤107年2月6日、│
││││⑥107年2月9日、│
││││⑦107年2月11日、│
││││⑧107年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1715號、第3062號│1715號、第3062號│5110號、第6242號│││││、第6911號、第│││││771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號、│││││108年度偵字第476│││││號、第537號、第│││││889號、第90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分院│分院│
││├────┼────────┼────────┼────────┤││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最後││1048號│1048號│27號、第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0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3317號│3317號│27號、第28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23日│108年10月23日│109年2月4日│││確定日期│││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編號│4│5│
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4罪)│(共2罪)│(共3罪)││├────────┴────────┴────────┤││編號3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①107年9月11日、│①107年9月16日至│①107年9月17日、│││②107年9月11日、│107年9月17日、│②107年9月11日、│││③107年9月11日、│②107年9月11日至│③107年9月10日│││④107年9月11日│107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5110號、第6242號│5110號、第6242號│5110號、第6242號│││、第6911號、第│、第6911號、第│、第6911號、第│││7718號、108年度│7718號、108年度│771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號、│少連偵字第5號、│少連偵字第5號、│││108年度偵字第476│108年度偵字第476│108年度偵字第476│││號、第537號、第│號、第537號、第│號、第537號、第│││889號、第902號│889號、第902號│889號、第90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最後││27號、第28號│27號、第28號│27號、第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27號、第28號│27號、第28號│27號、第28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4日│109年2月4日│109年2月4日│││確定日期│││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編號│7│8│
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共2罪)││├────────┴────────┴────────┤││編號7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5日│①107年9月15日、│①107年9月15日、││││②107年9月15日│②107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4569號│4569號│456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最後││2170號│2170號│21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2日│109年3月2日│109年3月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2170號│2170號│2170號││判決├────┼────────┼────────┼────────┤││判決│109年4月8日│109年4月8日│109年4月8日│││確定日期│││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編號│10│11│
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1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5日│107年9月12日至│107年9月14日││││107年9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3846號│26274號等│11622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64│109年度金訴字第││最後││262號│號│131號(聲請書誤││事實審││││載為108年度金訴││││││字第131號,應予││││││更正)││├────┼────────┼────────┼────────┤││判決日期│109年2月11日│109年3月30日│109年8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64│109年度金訴字第││判決││262號│號│131號(聲請書誤││││││載為108年度金訴││││││字第131號,應予││││││更正)││├────┼────────┼────────┼────────┤││判決│109年3月17日│109年4月30日│109年10月5日│││確定日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8月28日,應││││││予更正)│├───┴────┼────────┼────────┼────────┤│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編號│13││
│├────────┼────────┼────────┼────────┤│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
│├────────┼────────┼────────┼────────┤│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
││├────────┤│
│││編號12至13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107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
│││11622號││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
││最後││131號(聲請書誤││
││事實審││載為108年度金訴││
││││字第131號,應予││
││││更正)││
││├────┼────────┼────────┼────────┤││判決日期│109年8月28日││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
││判決││131號(聲請書誤││
││││載為108年度金訴││
││││字第131號,應予││
││││更正)││
││├────┼────────┼────────┼────────┤││判決│109年10月5日││
│││確定日期│(聲請書誤載為││
││││109年8月28日,應││
││││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