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貞成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88,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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