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施工器材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返還施工器材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