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所為之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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