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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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7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
丁○○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一項第一、二行關於「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且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一項第二、三行關於「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丙○○(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